做好专业内涵建设,加强自评自建工作,全面掌握各专业的办学基础,进一步加强专业教学改革,推进专业内涵建设,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为学校的专业建设与发展提供决策依据和参考,全面提高专业建设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学校决定开展专业评估工作。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专业评估坚持“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的方针,以《教育部关于加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 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实施一流本科专业建设“双万计划”的通知》(教高厅函〔2019〕18号)等文件为指导,全面考察专业建设现状及存在问题,进一步明确专业定位,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强内涵建设,突出专业特色,完善与我校办学指导思想相适应的专业结构体系。
二、基本任务
围绕影响人才培养质量的关键因素,通过对自评报告及支撑材料、专业建设方案的审查,以及现场考察、教学资料查阅、听课、师生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全面掌握各专业办学情况,总结办学经验、查找存在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为学校的专业建设提供决策依据。
三、评估原则
1.坚持导向性、发展性、建设性原则,客观、科学、民主、公正、高效,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
2.专业自评与专家评估相结合。以专业自评为基础,专家评估相结合,建立和完善专业人才培养质量保障机制。
3.静态与动态相结合。既要考察专业人才培养的效果,也要关注人才培养的过程,更要关注专业发展的潜力。
4.全面了解与重点考察相结合。既要把握人才培养工作全局,也要关注专业优势和亮点的考察。
5.评估与引导相结合。既要对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工作的状态做出评价,更要对专业建设提出建设性思路与办法。
四、专业评估的对象
学校所有本科专业。
五、评估实施程序
(一)评估组织
1.专业评估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并对全校专业评估做出整体安排。
2.专业评估以二级学院为主体,采取二级学院、专业自评与专家组现场评估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二级学院应加强对评估专业的业务指导、人员安排和工作协调与督察。
3.二级学院专业自评由各院自行设计方案并组织落实,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然后由学院向学校提出专家组现场评估申请,教务处组织、协调现场评估工作。专业评估结束后各专业制定专业整改建设方案并提交教务处。
(二)评估程序
1.专业自评。评估专业通过组织相关人员学习有关文件,准确理解专业评估的基本精神,掌握实质内涵,总结专业发展的思路、成果、经验和特色等,参照评估指标,对专业建设的质量做出基本的判断,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出解决的对策,形成自评报告、相关支撑材料和专业建设方案。
2.提交材料。评估专业的自评报告、相关支撑材料和专业建设方案,应提交至教务处。
3.确定专家组。每个评估专家组包括5-7名评估专家和1名秘书。其中专家组中应包括外校专家或企事业单位专家2-3名。
4.现场考察。专家组到现场考察、评估。
(1)评估专家组成员审阅所提交材料。
(2)专业负责人汇报,并回答专家组质询。
(3)专家组根据自评汇报情况,调阅试卷、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资料;考察实训、实验室;听课;召开教师、学生代表座谈会;组织学生进行问卷调查等。
(4)在以上工作基础上,依据评估指标体系逐项评价,并汇总结果,撰写评价报告。
(5)评估专家组向教务处反馈评估结果,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评估工作流程
专业评估包括如下几个阶段:
1.评估启动阶段
教务处发布专业评估启动通知,各学院在充分学习的基础上,制定专业评估工作计划,明确评估工作具体安排。
2.专业自评阶段
评估专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填报数据信息表,完成自评报告及相关支撑材料,并做好接受专家组进院实地调阅材料和考察的准备。
3.现场评估阶段
各二级学院确定提请学校专家组评估时间并报教务处,教务处根据二级学院申请统筹安排各专业的专家现场考察时间表并公布。教务处组织专家对各专业进行评估,包括对自评报告及专业建设方案等的评估,形成评价结果及意见、建议。
4.评估整改阶段
各专业根据专家组评估意见和建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并由教务处负责检查整改情况。
六、评估结论
评估结果:每阶段评估后,教务处进行数据整理,并第一时间将评估结果公布在教务处网站中,各学院及时浏览;
处理方案:
对每一阶段评估达不到要求指标的专业,学校给予警告,并给一年的整改时间,一年后学校将再组织专业进行评估,若评估仍达不到指标要求,则将减少下一届招生指标、停止本专业招生或撤消本专业。
根据评估专家意见综合评定,得出最终评估结论。
专业评估结论分为Ⅰ、Ⅱ、Ⅲ、Ⅳ类。评估结论以主要观测点的达标等级及其数量予以认定。
本方案一级指标7个,二级指标共24项,主要观测点40个,其中标“*”为核心观测点,共11个。二级指标的评估等级分为A、B、C、D四级。评估标准给出A、C两级,介于A、C级之间的为B级,低于C级的为D级。
专业评估结论的认定标准如下:
Ⅰ类:主要观测点A≥35、C≤4、D=0,并且核心观测点B=0,C=0;
Ⅱ类:主要观测点A+B≥35、D≤2,并且核心观测点C≤4,D=0;
Ⅲ类:主要观测点A+B≥35、D≤4,并且核心观测点D≤1;
Ⅳ类:未达到Ⅲ类的专业。
附件:
一.本科专业评估主要指标及评分标准(试行)
yabovip168教务处
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主送:各教学单位
yabovip168教务处
2020年4月13日印发